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。英文名称:China Association of Assistive Products,缩写:CAAP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的相关企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和热心于康复辅助器具事业的工作者、医务人员、专家、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为会员服务、为残障人服务、为行业发展服务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做好行业自律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第七条 主要业务范围:
(一)协助政策制定。了解和反映我国行业发展、残障人和广大会员合理诉求,研究提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改革、发展建议,协助政府制定、贯彻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的政策法规,承担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工作。
(二)标准体系建设。受政府有关机构委托,推动完善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,制修订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实施,制定和发布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团体标准。
(三)行业人才教育培养。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推动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从业人员分类、国家职业标准、职称评定政策,配合研究建立假肢师、矫形器师、听力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各类康复辅助器具机构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。
(四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开展数据统计与信息服务。推动建立以主要产品、生产企业、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康复辅助器具统计指标体系,开展行业信息搜集和统计,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,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。
(五)推动行业创新。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创新创业竞赛活动,举办学术会议,开展技术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方法,编制和推介康复辅助器具创新产品目录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。
(六)推进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信息宣传和交流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杂志;对接国际假肢矫形器协会及国外同行业机构,组织国内外考察交流;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、新技术展览,举办国际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;举办政产学研用等相关论坛;依托行业资源和互联网+,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,促进供需对接,为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。
(七)引导规范行业发展。引导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深化改革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;规范市场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。配合政府部门,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配置服务相关制度,推动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产品、服务认证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,发布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质量“红黑榜”,在信息披露、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。
(八)维护行业、广大会员和残障人的合法权益,调解纠纷;受理因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引起的争议和赔偿鉴定事宜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树立行业先进典型,表彰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。
(九)汇集社会资源,承办社会福利相关的捐助项目,推动与行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;承办政府、有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的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。
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从事康复辅助器具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配置、临床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等企事业单位,与本协会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,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。
从事或热心于康复辅助器具事业的工作者、医务人员、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,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遵纪守法,热爱康复事业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单位会员牌匾、个人会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活动;
(三)享受本协会提供扶持、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、各种资料和信息;
(五)拥有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委派的任务;
(五)提供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信息、资料和调查报告;
(六)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(单位会员牌匾或个人会员证书)。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会员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审查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。理事单位应当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实力、知名度、影响力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参加理事会;个人理事应当为业内专家、学者、技能突出或者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撤销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,由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代表组成,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在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职责是:
(一)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民政部批准后,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组织起草修订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监督实施;
(六)负责协会日常管理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资助和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协会开展评比、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、税务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民政部审查,经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民政部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经2018年1月6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